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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局集团公司2018-2019年度机车车辆专用仪器仪表集采分供(第二批)竞争性谈判招标公告
日期:2018-06-21 收藏项目
西安局集团公司2018-2019年度机车车辆专用仪器仪表集采分供(第二批)竞争性谈判招标公告
***受西安局集团公司委托就西安局集团公司2018-2019年度机车车辆专用仪器仪表集采分供(第二批)组织商务谈判采购,欢迎符合本项目资格条件的商务谈判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商务谈判。
一、项目编号:11806034
二、项目名称:西安局集团公司2018-2019年度机车车辆专用仪器仪表集采分供(第二批)
三、采购内容
详见附件:西安局集团公司2018-2019年度机车车辆专用仪器仪表集采分供(第二批)11806034采购明细表
四、商务谈判供应商资格要求
包件1: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一般纳税人,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商务谈判供应商为制造商的应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所投标产品经国家权威机构检验(提供2016年以来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3.该包件产品车轮第四种检查器、动车组车轮检查器为已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计量器具管理目录》产品,商务谈判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证书或技术审查证书。
4.商务谈判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并能够提供机车主机制造厂装车证明材料。
5.商务谈判供应商投标产品具有2016年以来对集团公司(原铁路局)或主机厂供应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及对应的供货合同一份及以上;一年以内投入使用的新产品须提供使用单位技术部门的相关证明资料)。
6.商务谈判供应商或投标产品未处在国家、行业、中国铁路总公司、集团公司(原铁路局)产品质量抽检、信用评价等投标限制期内。
7.商务谈判供应商为代理商的,除须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制造商颁发的正式销售授权证书(或者针对本项目出具的专项授权证书),以及售后服务和质保责任由制造商全部承担的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还需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制造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及与谈判包件相关的生产资质证明文件(含相关的检验报告)的复印件。制造商参与投标的,不再接受其授权代理商参与同一包件投标。
8.报名并获取了本项目的谈判文件。
9.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包件2-4、6、7: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一般纳税人,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商务谈判供应商为制造商的应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所投标产品经国家权威机构检验(提供2016年以来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3.该包件产品为已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计量器具管理目录》产品,商务谈判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证书或技术审查证书。
4.商务谈判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并能够提供机车主机制造厂装车证明材料。
5.商务谈判供应商投标产品具有2016年以来对集团公司(原铁路局)或主机厂供应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及对应的供货合同一份及以上;一年以内投入使用的新产品须提供使用单位技术部门的相关证明资料)。
6.商务谈判供应商或投标产品未处在国家、行业、中国铁路总公司、集团公司(原铁路局)产品质量抽检、信用评价等投标限制期内。
7.商务谈判供应商为代理商的,除须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制造商颁发的正式销售授权证书(或者针对本项目出具的专项授权证书),以及售后服务和质保责任由制造商全部承担的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还需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制造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及与谈判包件相关的生产资质证明文件(含相关的检验报告)的复印件。制造商参与投标的,不再接受其授权代理商参与同一包件投标。
8.报名并获取了本项目的谈判文件。
9.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包件5: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一般纳税人,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商务谈判供应商为制造商的应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所投标产品经国家权威机构检验(提供2016年以来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3.该包件产品车轮轮径尺、轮对内距尺为已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计量器具管理目录》产品,商务谈判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证书或技术审查证书。
4.商务谈判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并能够提供机车主机制造厂装车证明材料。
5.商务谈判供应商投标产品具有2016年以来对集团公司(原铁路局)或主机厂供应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及对应的供货合同一份及以上;一年以内投入使用的新产品须提供使用单位技术部门的相关证明资料)。
6.商务谈判供应商或投标产品未处在国家、行业、中国铁路总公司、集团公司(原铁路局)产品质量抽检、信用评价等投标限制期内。
7.商务谈判供应商为代理商的,除须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制造商颁发的正式销售授权证书(或者针对本项目出具的专项授权证书),以及售后服务和质保责任由制造商全部承担的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还需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制造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及与谈判包件相关的生产资质证明文件(含相关的检验报告)的复印件。制造商参与投标的,不再接受其授权代理商参与同一包件投标。
8.报名并获取了本项目的谈判文件。
9.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包件8-15、17-23: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一般纳税人,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商务谈判供应商为制造商的应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3.商务谈判供应商投标产品具有2016年以来对集团公司(原铁路局)或主机厂供应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及对应的供货合同一份及以上;一年以内投入使用的新产品须提供使用单位技术部门的相关证明资料)。
4.商务谈判供应商或投标产品未处在国家、行业、中国铁路总公司、集团公司(原铁路局)产品质量抽检、信用评价等投标限制期内。
5.商务谈判供应商为代理商的,除须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制造商颁发的正式销售授权证书(或者针对本项目出具的专项授权证书),以及售后服务和质保责任由制造商全部承担的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还需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制造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及与谈判包件相关的生产资质证明文件(含相关的检验报告)的复印件。制造商参与投标的,不再接受其授权代理商参与同一包件投标。
6.报名并获取了本项目的谈判文件。
7.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包件16: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一般纳税人,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商务谈判供应商为制造商的应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纳入技审查的产品须提供有效的技术审查证书。
3.商务谈判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并能够提供机车主机制造厂装车证明材料。
4.商务谈判供应商投标产品具有2016年以来对集团公司(原铁路局)或主机厂供应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及对应的供货合同一份及以上;一年以内投入使用的新产品须提供使用单位技术部门的相关证明资料)。
5.商务谈判供应商或投标产品未处在国家、行业、中国铁路总公司、集团公司(原铁路局)产品质量抽检、信用评价等投标限制期内。
6.商务谈判供应商为代理商的,除须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制造商颁发的正式销售授权证书(或者针对本项目出具的专项授权证书),以及售后服务和质保责任由制造商全部承担的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还需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制造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及与谈判包件相关的生产资质证明文件(含相关的检验报告)的复印件。制造商参与投标的,不再接受其授权代理商参与同一包件投标。
7.报名并获取了本项目的谈判文件。
8.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商务谈判文件发售时间及获取方式
1.发售时间: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7月6日17时30分(北京时间)报名、获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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