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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区明通污水处理厂一期提标及扩建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日期:2019-01-22 收藏项目
淮安区明通污水处理厂一期提标及扩建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投标编码:DLZB.CoM_20190121_6813630486487840
招标客服电话:(010)88938205; 标讯类别: 国内招标
资金来源: 其他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淮安区明通污水处理厂一期提标、扩建及配套设施工程已由淮安市淮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淮发改核字【2018】9号的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淮安市宏信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淮安区明通污水处理厂一期提标及扩建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淮安区境内
2.1.2建设规模:现状一期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水处理厂扩建,扩建面积约60.6亩,扩建后规模可达15000m³/d;新建6000m³/d中水处理设施等,总造价约15300万元
2.1.3工期要求:360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2月15日,竣工日期:2020年2月10日
2.1.4质量标准要求:合格
2.2招标范围:土建、安装、给排水、水工构筑物、景观绿化等工程施工以及设备安装调试(具体见招标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国家现行相关施工规范及技术标准等)
2.3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2.4工程款支付:
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第1个月内付合同价的30%;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第12个月内付合同价的30%;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第24个月内付合同价的20%;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第36个月内付合同价的20%(如审计结束后,按审计价支付,若最终结算审计结果没有出来,按合同价进行支付,最高不超过70%),不计息。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有效内(提供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如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3.1.1投标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者同时具备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提供企业的资质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3.1.2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提供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如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3.1.3企业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并提供有效的企业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提供企业出具的承诺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有效,并提供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如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3.1.4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提供企业出具的承诺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有效,如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3.1.5投标文件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提供企业出具的承诺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有效,如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3.1.6对本工程不转包、违法分包承诺;(提供企业出具的承诺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有效,如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一级建造师资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证书(B证,并在有效期内),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投标人如实提供承诺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有效。原件扫描件上传到电子投标文件中,如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3.2.1提供项目负责人2018年1月1日以来连续6个月以上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证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3投标人应具备其他要求:投标人近六年(2012年12月)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总造价在8000万元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或日处理污水能力在15000m³/d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类似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须四方签字且公章齐全,四方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三者缺一不可。
注:以上所述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验收时间为准。类似工程内容在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中任意一证明材料体现即可,如有不同以施工合同为准。
3.4投标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①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提供企业出具的承诺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有,如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效);
②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提供企业出具的承诺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有效,如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③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提供企业出具的承诺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有效,如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④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提供企业出具的承诺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有效,如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⑤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提供企业出具的承诺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有效,如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⑥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提供企业出具的承诺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有效,如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⑦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在本区域内承接工程的(提供企业出具的承诺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有效,如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⑧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时间以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算3年为准),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时间以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算5年为准)(提供企业出具的承诺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有效,如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3.5拟选派参加本工程投标的授权委托人必须为本单位在职员工,需提供授权委托书、有效的身份证、本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企业2018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6个月以上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证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6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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