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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石化公司活性氧化铝采购公开竞价公告
日期:2021-01-22 收藏项目
    吉林石化公司活性氧化铝采购公开竞价公告 (编号:JLSH-2021-JJ-0051)
 
一、采购物资名称及相关要求
序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限价(元/吨)
总价
限价(元)
1
活性氧化铝
 AL203 Y型 4~6mm

10
7500
 
75000
二、参与竞价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 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相应经营资质的制造商。投标人应提供以下资质证件的原件扫描件: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 ISO9001(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 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业绩要求:详见技术规格书;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 技术标准:详见技术规格书。
7. 包装。包装物不回收,25公斤/袋,需用塑料模缠绕在托盘上。托盘不回收。
8. 运输。公路运输
9. 投标人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经确认投标人存在以下不良记录之一,投标将被否决。
a) 近三年在国家、行业、集团公司以及地方政府质量监督检查中出现过不合格情况。
b) 投标人在吉林石化公司组织的公开招标(公开竞价)活动中,出现一次无效异议,从确定无效异议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其参加公司所有招标投标活动。或两年内(从第一次提出异议之日起至第二次确定无效异议之日止)出现两次无效异议的,从确定第二次无效异议之日起,两年内禁止其参加公司所有招标投标(含公开竞价)项目。针对同一项目反复提出的异议最终被确定为无效异议的,按提出次数计算。
c) 在中油集团公司、吉林石化公司最近一个年度考核过程中出现过不良记录,被暂停或中止交易的。
d) 近三年内,出现过在国家或政府网站公开曝光的不诚信行为。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虽有查询记录但投标人已履行完毕的除外);
10. 潜在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只允许一家参加投标。
11. 如投标文件对上述条款有实质性偏离,将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请有意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确认自身资格条件是否满足要求,并自负其责。如有伪造业绩的,其投标予以拒绝,招标人保留向该投标人索赔的权利,三年内禁止其参加公司所有招标投标(含公开竞价)项目。
三、交货方式、时间和地点
交货方式:卖方送货。
交货时间:2021年4月。
交货地点:吉林石化公司仓储中心中部供应站。
四、检验、验收标准
按工厂《技术规格书》要求执行。
五、包装运输要求
按工厂《技术规格书》要求执行,包装物不回收,包装为20公斤/袋或25公斤/袋,需用塑料模缠绕在托盘上。托盘不回收。
六、付款条件
货到验收合格后分期支付。
七、评审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八、质量标准及技术规格
按工厂《技术规格书》要求执行。
九、公告的澄清
公告发布后,供应商可以开标前2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吉林石化招标中心提出澄清要求。
十、确定成交人办法
1.竞价公告只发布一次。评审小组首先对参与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审定,有效资质3家或以上的,招标中心公布报价,由评审小组直接推荐成交供应商。有效资格只有1家或2家满足的,招标中心公布报价后,直接转为竞争性谈判,原则上不能少于两轮报价,按谈判结果推荐成交供应商。谈判成交的供应商需以书面的形式对最终谈判结果进行确认,未按期发送最终报价的成交预选供应商按自动放弃处理。
2.公告发布后,无供应商参与的,或有供应商参与,但经评审小组评审后无有效供应商的,由采购单位负责寻找满足供货条件的供应商,采取其它方式采购。
3.对所有参与的供应商进行排序,推荐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预选成交供应商。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排序:
 a、报价低的排序在先;
b、报价相同的,应事先确定无倾向性成交原则,可以采取第二轮报价的方式确定成交人。
4. 原则上竞价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主动放弃成交资格的,可以顺延与排名第二的供应商进行谈判,参照第一名的报价定价,原则上不能超过该供应商的第一次报价。
5.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报价无效:
a、供应商不符合公开竞价规定的资格条件;
b、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
c、未对公开竞价实质性要求做出有效响应的;
d、提供资质等相关资料无效或造假的。
6.采购人保留对拟成交供应商现场考察确认其资质和供货能力的权利,如不符合采购人要求,采购人有权不签订合同。
十一、公示结果异议
    供应商可以在竞价结果公示2个工作日内向吉林石化招标中心提出异议。
十二、报价范围和有效期
报价为含13%增值税、运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的到厂价。
报价有效期至少60天。
十三、公开竞价无效情形
1.没有供应商递交有效公开竞价文件或对公开竞价没有供应商做出实质性响应的。
2.参与公开竞价供应商有弄虚作假、相互串通等违规行为;
3.因重大变故,采购单位取消采购项目的。
十四、 供应商违约处理
1.一次放弃公开竞价成交资格的暂停交易半年,两次放弃公开竞价成交资格的直接停止该供应商交易资格。
2.参与竞价供应商应认真核对公开竞价采购文件有关要求及内容,严格按照公开竞价采购时间及内容进行报价,截止时间后,竞价供应商不得对所提报内容进行修改。
3.公开竞价确定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竞价要求及采购合同内容履行相应供货义务,违约一次,对其进行警告,违约两次,直接停止交易。
 
十五、 报价及递交
符合条件供应商按照竞价公告所提出的物资明细及相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做出报价及相关承诺。所有竞价文件要密封装订成一册,份数至少两份(由于竞价供应商递交的竞价文件不装订造成的竞价文件丢失,责任由竞价供应商承担)。供应商应采用邮寄方式,需要对竞价文件单独密封,不可以使用快递外包装作为密封包装,由于竞价供应商未单独密封而造成的任何后果由竞价供应商承担。(收件人:王宏伟;地址:中国吉林市龙潭区龙潭大街29号雾凇宾馆C座招标中心),须保证工作人员在开标前12小时收到竞价文件,否则责任自负。
请于2021年1月28日13:30之前将密封的报价文件邮寄到吉林石化招标中心。
十六、合同文本
 
合同名称:                                                 报审序号:
  
原料采购合同
 
买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
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龙潭大街9号
卖方:
住所:
 
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充分协商,就原料购销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在吉林市签订本合同,双方承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合同签订日期见右下方。
1.标的物
序号
采购
订单号
行项
目号
SAP
编码
物料描述
单位
数量
质量标准
含税单价(元)
合计(元)
备注
1
 
 
 
 
 
 
 
 
 
 
2
 
 
 
 
 
 
 
 
 
 
总价:(小写)0.00元人民币;(大写)零元整。
2. 价款构成与支付
2.1价款构成: 货款、13%增值税
2.2 支付时间及方式:  
收款人开户银行:  
收款人帐号:  
收款人名称: 
付款人开户银行: 工行吉化支行
付款人帐号: 0802211829200022870
付款人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
3. 包装
3.1 包装要求:  
3.2 包装物提供:   方;包装物是否回收:  
4. 交付与运输
4.1 交付方式:  ;交付地点:  
交付时间:   ;收货人:  
4.2 运输方式: 
4.3 卖方提交单证和资料(与货物同时交付):  
4.4 货物交付数量允许   %溢短装,卖方实际交付数量在上述幅度内,买方予以接收,如超出上述幅度,买方有权拒收,买方同意接收,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4.5 货物交付前毁损、灭失风险由卖方承担。卖方提前交付货物,买方有权拒收。
5. 验收与质量保证
5.1买方应自货到之日起   日内进行验收,如有数量质量异议,应于上述期限内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2日内书面答复,如逾期未予答复,则视为同意接受买方验收结果。验收合格并不免除卖方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
5.2 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   个月。在质保期内或买方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卖方应按买方要求采取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如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5.3 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款   %。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买方不再支付质保金,质保期满未发现质量问题,买方支付质保金。
5.4 如双方就货物质量数量产生异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提交   质量技术监督机构鉴定,以其鉴定结论为准。
6. 安全环保职业健康责任
6.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环保方面法律法规,如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
6.2 卖方保证交付货物符合国家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相关标准要求,如违反上述规定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承担赔偿责任。
6.3 如卖方送货,卖方或卖方指定的承运方应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应运输资质,依法办理相关运输手续,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应具备相应证照。
6.4 卖方进入买方厂区送货,入厂车辆和人员应严格执行买方相关安全环保规定,办理出入厂手续,按照指定路线和区域活动,执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6.5 卖方在买方厂区交付货物过程中,因卖方原因造成安全环保事故,卖方应立即通知买方,采取必要应急措施,积极配合买方抢险救援,并承担因抢险救援发生的一切费用。
7. 违约责任
7.1 卖方交付货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应按买方要求采取换货、退货等补救措施,并承担合同价款10%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7.2 卖方交付货物数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应按买方要求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7.3 卖方未按期交付货物,应向买方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每逾期1日,支付逾期交付部分货款1%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7.4 买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原料价款,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7.5 一方非因法定或约定事由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擅自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价款10%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另一方所受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8. 变更和解除
8.1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双方应签署书面协议。
8.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8.2.1 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交货,逾期交付超过   日;
8.2.2 卖方交付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且未按买方要求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8.2.3 卖方提供虚假资信材料,包括不限于营业执照、许可证、资质证等;
8.2.4 卖方履行本合同必备的相应许可、资质失效。
8.3 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货物,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8.4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不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9. 不可抗力
9.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方应自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权威机构发布的有效证明。受影响方有责任采取适当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控制在最低程度。
9.2 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本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延迟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不免除一方的违约责任。
10.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按以下 A 种方式解决:
A. 向 合同签订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 提交 吉林 仲裁委员会仲裁。
C. 提交双方共同上级主管部门裁决。
11. 合同生效及其他
11.1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11.2双方签署的技术附件      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11.3本合同一式 4 份,买方执 3 份,卖方执 1 份。
 
买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
法定代表(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税号:91220201717174219W
 
卖方:
法定代表(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税号:
 
十七、吉林石化招标中心联系人
王宏伟 0432-6395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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