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现就招标人所属夏河、天水、甘谷、兰州商砼、定西商砼2021年度脱硫石膏进行公开招标,诚邀有供货能力的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
1.1 招标物资清单
说明:上述数量为招标人所属子公司根据2021年生产经营计划推算出的预采购量,招标人有权根据生产实际需求调整供货数量,具体结算以实际供货数量为准。
1.2 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的范围为:2021年3月至2022年3月期间,招标人所属夏河、天水、甘谷、兰州商砼、定西商砼所需的脱硫石膏供应,投标人需按招标人要求将脱硫石膏运至指定地点交货。具体交货地如下:
1.2.1夏河安多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甘肃省夏河县麻当乡;
1.2.2天水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甘肃省武山县马力镇;
1.2.3甘谷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 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城西二十里铺;
1.2.4兰州祁连山水泥商砼有限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环行东路78号;
1.2.5定西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南川经济开发区新大路。
1.3投标人资格条件
本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符合下列资质条件供应商均可报名参加:
1.3.1投标人应为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并能够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
1.3.2投标人近三年来在招标人系统内或甘青区域内同行业拥有供货业绩(需提供合同及发票扫描件);
1.3.3投标人在招标人系统内无不良供货记录或不合格评价;
1.3.4投标人应拥有良好的资源渠道优势及资金实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以信用中国、天眼查查询结果为准);
1.3.5投标人须出具与脱硫石膏厂家双方签订的供销合同,并提供向厂家付款的记录。
1.4招标要求
1.4.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按项目购买标书并交纳投标保证金,并在祁连山电子采购交易平台注册并通过审核;
1.4.2投标人必须按招标人要求的脱硫石膏质量指标报价;
1.4.3投标人中标后如无法按上述质量指标供货,将被视为无履约保供能力,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扣除履约保证金。
1.4.4中标单位在供货过程中,执行如下验收规则:
a首批货物进厂后“先卸车后化验”,如质量合格则下一批次继续执行“先卸车后化验”,以此类推。
b首批货物进厂后化验结果不合格,招标人下属子公司书面致函要求整改,中标单位下一批次货物进厂执行“先化验后卸车”,质量合格予以卸车,质量不合格全部退回;连续3次化验不合格,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c在中标周期内出现6次(含)以上所供货物质量不合格,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1.5付款方式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令第728号)要求,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本次招标按照水泥行业惯例设定中小企业款项支付规则:
1.5.1 本次招标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原则上不超过半年)与货币资金支付相结合,滚动结算,账期自收到发票之日起不超过60天;
1.5.2投标单位为中小企业的,应认真阅读本招标文件要求,在自愿接受招标规则特别是付款方式的前提下参与投标,并在投标文件中书面进行承诺。
1.6**
安排
(1)报名截止
:2021年3月1
12:00
(2)投标截止
:2021年3月1
14:00(逾期系统将自动拒绝受理)
(3)开标
:2021年3月1
14:00
1.1 招标物资清单
标的明细表 |
||||
单位:吨 |
||||
序号 |
收货人 |
标的名称 |
质量标准 |
数量 |
1 |
夏河公司 |
脱硫石膏 |
SO3≥40%、Cl-≤0.1%、水分≤15%、无杂质 |
50000 |
2 |
天水公司 |
SO3≥40%,水分≤14%,结晶水≥14%,无杂质 |
26390 |
|
3 |
甘谷公司 |
SO3≥40%、水分≤14%、无杂质 |
20650 |
|
4 |
兰州商砼 |
SO3≥38%、水分≤10%、无杂质 |
40000 |
|
5 |
定西商砼 |
SO3≥38%、水分≤10%、无杂质 |
50000 |
|
合计: |
187040 |
1.2 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的范围为:2021年3月至2022年3月期间,招标人所属夏河、天水、甘谷、兰州商砼、定西商砼所需的脱硫石膏供应,投标人需按招标人要求将脱硫石膏运至指定地点交货。具体交货地如下:
1.2.1夏河安多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甘肃省夏河县麻当乡;
1.2.2天水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甘肃省武山县马力镇;
1.2.3甘谷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 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城西二十里铺;
1.2.4兰州祁连山水泥商砼有限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环行东路78号;
1.2.5定西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南川经济开发区新大路。
1.3投标人资格条件
本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符合下列资质条件供应商均可报名参加:
1.3.1投标人应为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并能够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
1.3.2投标人近三年来在招标人系统内或甘青区域内同行业拥有供货业绩(需提供合同及发票扫描件);
1.3.3投标人在招标人系统内无不良供货记录或不合格评价;
1.3.4投标人应拥有良好的资源渠道优势及资金实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以信用中国、天眼查查询结果为准);
1.3.5投标人须出具与脱硫石膏厂家双方签订的供销合同,并提供向厂家付款的记录。
1.4招标要求
1.4.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按项目购买标书并交纳投标保证金,并在祁连山电子采购交易平台注册并通过审核;
1.4.2投标人必须按招标人要求的脱硫石膏质量指标报价;
1.4.3投标人中标后如无法按上述质量指标供货,将被视为无履约保供能力,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扣除履约保证金。
1.4.4中标单位在供货过程中,执行如下验收规则:
a首批货物进厂后“先卸车后化验”,如质量合格则下一批次继续执行“先卸车后化验”,以此类推。
b首批货物进厂后化验结果不合格,招标人下属子公司书面致函要求整改,中标单位下一批次货物进厂执行“先化验后卸车”,质量合格予以卸车,质量不合格全部退回;连续3次化验不合格,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c在中标周期内出现6次(含)以上所供货物质量不合格,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1.5付款方式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令第728号)要求,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本次招标按照水泥行业惯例设定中小企业款项支付规则:
1.5.1 本次招标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原则上不超过半年)与货币资金支付相结合,滚动结算,账期自收到发票之日起不超过60天;
1.5.2投标单位为中小企业的,应认真阅读本招标文件要求,在自愿接受招标规则特别是付款方式的前提下参与投标,并在投标文件中书面进行承诺。
1.6**
(1)报名截止
(2)投标截止
(3)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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