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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医院血液回收机、空气消毒机及胎儿中央监护系统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日期:2021-10-22 收藏项目
***受东莞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现就东莞市人民医院血液回收机、空气消毒机及胎儿中央监护系统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欢迎有实施能力和资质的国内供应商参加报价。有关事项如下:
一、采购内容:
1、项目内容及采购预算金额:
包号 序号 采购内容 数量 采购金额 备注
A 1 血液回收机 1套 ¥200,000.00  
合计 ¥200,000.00  
B 1 空气消毒机 1批 ¥287,400.00  
2 胎儿中央监护系统 1套 ¥148,000.00  
合计 ¥435,400.00  
2、采购项目性质:本项目采购金额未达到采购起点金额标准,未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将参照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实施采购。
3、详细内容请参阅磋商文件《用户需求书》。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适用于包号A、B):
1、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1.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2 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1.3 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书面声明);
2、特定资格要求:
①供应商为生产商:所投产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所投产品为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
②供应商为代理商或经销商:所投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所投产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械,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
③投标货物若属于中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范围内的,则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证须含附件:《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如供应商是在2014年10月1日之后办理的医疗器械注册,只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如有“产品技术要求”附件,须一并提供)即可【适用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证书】;
3、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响应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三、获取磋商文件时间、地点、方式:
1、购买磋商文件时间:2021年10月22日 至2021年10月29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2、***文件售价:人民币300.00元(文件售后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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