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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气东输四线天然气管道工程(吐鲁番-中卫)、川气东送二线天然气管道工程川渝鄂段(威远/泸县-铜梁)等项目清管器收发筒用移动小车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3-03-06 收藏项目
项目名称:西气东输四线天然气管道工程(吐鲁番-中卫)、川气东送二线天然气管道工程川渝鄂段(威远/泸县-铜梁)等项目清管器收发筒用移动小车采购
招标人: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管理分公司
标段内容:本次招标采购西四线工程、川二线川渝鄂段、忠武联络管道工程清管器收发筒用移动小车9部。
2.1 投标人企业性质要求
本次招标投标人为中国境内制造商,不允许代理商、贸易商、集成商、联合体投标。
2.2 资质要求
(1)供货商及分包商应具有有效的 GB/T19001 或 ISO9001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2)供货商及分包商应具有有效的 GB/T24001 或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供货商应提供电气设备、线缆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试验报告及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放的 CCC 证书。
(4)供货商应提供电气设备的防爆认证证书。
2.3 业绩和经验要求
(1)供货商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业绩,近 5 年经营活动中无不良记录,产品无不良应用记录。
(2)供货商应至少提供近 5 年产品的有效应用业绩。业绩表中产品的性能、技术参数应能适用或接近数据单中规定的工况条件。业绩表应包括工程名称、产品规格型号及主要技术参数、供货数量、使用地点、签订合同时间、有效业绩合同复印件、业主评价、业主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有效业绩认定依据为投标人提供的近5年产品合同复印件和发票扫描件。
2.4 财务要求
要求近三年来(2020年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财产状况良好,没有财产被接管、破产或者其他关、停、并、转状态,不存在资不抵债情况,有能力承担建设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须提供三年(2019年至2021年)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
注:对于公司成立不足三年,须提供自公司成立年份起至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
2.5 信誉要求
(1)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a)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b)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二项内容如出现异常或不良记录,将导致投标被否决。
注:投标截止时间前已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的除外。
(2)查询“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如被最高人民法院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导致投标被否决。
注:投标截止时间前已经解除失信被执行人的除外。
(3)不允许存在利害关系、管理关系、控股关系的投标人参与同一标包投标,投标人将用国家信用公示系统、企查查、天眼查等系统进行查询,一经发现,相关投标人全部否决。
(4)提交最近三年来(2020年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诉讼及仲裁情况说明,承诺没有招标人认为影响其履约能力的诉讼及仲裁案件。
(5)法人、法定代表人自2018年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无行贿犯罪。
(6)投标人近五年未因质量问题在国家管网所辖油气储运项目中取消准入资格或交易资格,未因质量问题在国家管网所辖油气储运项目中列入黑名单条款。
(7)投标人在最近五年(2018年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8)截至投标截止日,在国家管网、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洋石油公开发布的有效期内失信行为适用于本招标项目。招标人不得隐瞒上述失信行为,否则招标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注:根据发布公告,投标人在暂停投标资格期间,投标将被拒绝;暂停投标资格过期后,按照相关公告发布单位失信行为管理办法执行。
(9)投标人因质量问题、履约问题、信誉问题等情况被招标人书面通报的,投标将被否决。
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现场对以上(1)、(2)、(3)中涉及网站进行查询,并以查询结果作为评价投标人信誉情况的依据。
2.6 关键技术要求
构成对招标文件中其他明确规定技术不接受条款的实质性偏离。
2.7 其他要求
投标厂商承诺满足《油气管道工程采办数据规定》DEC-OGP-D-PM-001-2020-1、《油气管道工程供应商文件清单》DEC-OGP-D-PM-003-2020-1、《油气管道工程数字标签通用规定》(DEC-OGP-D-CM-003-2020-1)的有关要求,并在投标价格中予以考虑。

标段内容:本次招标采购西四线工程、川二线川渝鄂段、忠武联络管道工程清管器收发筒用移动小车9部。
2.1 投标人企业性质要求
本次招标投标人为中国境内制造商,不允许代理商、贸易商、集成商、联合体投标。
2.2 资质要求
(1)供货商及分包商应具有有效的 GB/T19001 或 ISO9001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2)供货商及分包商应具有有效的 GB/T24001 或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供货商应提供电气设备、线缆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试验报告及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放的 CCC 证书。
(4)供货商应提供电气设备的防爆认证证书。
2.3 业绩和经验要求
(1)供货商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业绩,近 5 年经营活动中无不良记录,产品无不良应用记录。
(2)供货商应至少提供近 5 年产品的有效应用业绩。业绩表中产品的性能、技术参数应能适用或接近数据单中规定的工况条件。业绩表应包括工程名称、产品规格型号及主要技术参数、供货数量、使用地点、签订合同时间、有效业绩合同复印件、业主评价、业主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有效业绩认定依据为投标人提供的近5年产品合同复印件和发票扫描件。
2.4 财务要求
要求近三年来(2020年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财产状况良好,没有财产被接管、破产或者其他关、停、并、转状态,不存在资不抵债情况,有能力承担建设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须提供三年(2019年至2021年)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
注:对于公司成立不足三年,须提供自公司成立年份起至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
2.5 信誉要求
(1)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a)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b)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二项内容如出现异常或不良记录,将导致投标被否决。
注:投标截止时间前已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的除外。
(2)查询“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如被最高人民法院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导致投标被否决。
注:投标截止时间前已经解除失信被执行人的除外。
(3)不允许存在利害关系、管理关系、控股关系的投标人参与同一标包投标,投标人将用国家信用公示系统、企查查、天眼查等系统进行查询,一经发现,相关投标人全部否决。
(4)提交最近三年来(2020年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诉讼及仲裁情况说明,承诺没有招标人认为影响其履约能力的诉讼及仲裁案件。
(5)法人、法定代表人自2018年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无行贿犯罪。
(6)投标人近五年未因质量问题在国家管网所辖油气储运项目中取消准入资格或交易资格,未因质量问题在国家管网所辖油气储运项目中列入黑名单条款。
(7)投标人在最近五年(2018年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8)截至投标截止日,在国家管网、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洋石油公开发布的有效期内失信行为适用于本招标项目。招标人不得隐瞒上述失信行为,否则招标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注:根据发布公告,投标人在暂停投标资格期间,投标将被拒绝;暂停投标资格过期后,按照相关公告发布单位失信行为管理办法执行。
(9)投标人因质量问题、履约问题、信誉问题等情况被招标人书面通报的,投标将被否决。
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现场对以上(1)、(2)、(3)中涉及网站进行查询,并以查询结果作为评价投标人信誉情况的依据。
2.6 关键技术要求
构成对招标文件中其他明确规定技术不接受条款的实质性偏离。
2.7 其他要求
投标厂商承诺满足《油气管道工程采办数据规定》DEC-OGP-D-PM-001-2020-1、《油气管道工程供应商文件清单》DEC-OGP-D-PM-003-2020-1、《油气管道工程数字标签通用规定》(DEC-OGP-D-CM-003-2020-1)的有关要求,并在投标价格中予以考虑。
2.1 投标人企业性质要求
本次招标投标人为中国境内制造商,不允许代理商、贸易商、集成商、联合体投标。
2.2 资质要求
(1)供货商及分包商应具有有效的 GB/T19001 或 ISO9001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2)供货商及分包商应具有有效的 GB/T24001 或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供货商应提供电气设备、线缆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试验报告及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放的 CCC 证书。
(4)供货商应提供电气设备的防爆认证证书。
2.3 业绩和经验要求
(1)供货商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业绩,近 5 年经营活动中无不良记录,产品无不良应用记录。
(2)供货商应至少提供近 5 年产品的有效应用业绩。业绩表中产品的性能、技术参数应能适用或接近数据单中规定的工况条件。业绩表应包括工程名称、产品规格型号及主要技术参数、供货数量、使用地点、签订合同时间、有效业绩合同复印件、业主评价、业主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有效业绩认定依据为投标人提供的近5年产品合同复印件和发票扫描件。
2.4 财务要求
要求近三年来(2020年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财产状况良好,没有财产被接管、破产或者其他关、停、并、转状态,不存在资不抵债情况,有能力承担建设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须提供三年(2019年至2021年)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
注:对于公司成立不足三年,须提供自公司成立年份起至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
2.5 信誉要求
(1)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a)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b)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二项内容如出现异常或不良记录,将导致投标被否决。
注:投标截止时间前已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的除外。
(2)查询“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如被最高人民法院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导致投标被否决。
注:投标截止时间前已经解除失信被执行人的除外。
(3)不允许存在利害关系、管理关系、控股关系的投标人参与同一标包投标,投标人将用国家信用公示系统、企查查、天眼查等系统进行查询,一经发现,相关投标人全部否决。
(4)提交最近三年来(2020年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诉讼及仲裁情况说明,承诺没有招标人认为影响其履约能力的诉讼及仲裁案件。
(5)法人、法定代表人自2018年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无行贿犯罪。
(6)投标人近五年未因质量问题在国家管网所辖油气储运项目中取消准入资格或交易资格,未因质量问题在国家管网所辖油气储运项目中列入黑名单条款。
(7)投标人在最近五年(2018年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8)截至投标截止日,在国家管网、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洋石油公开发布的有效期内失信行为适用于本招标项目。招标人不得隐瞒上述失信行为,否则招标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注:根据发布公告,投标人在暂停投标资格期间,投标将被拒绝;暂停投标资格过期后,按照相关公告发布单位失信行为管理办法执行。
(9)投标人因质量问题、履约问题、信誉问题等情况被招标人书面通报的,投标将被否决。
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现场对以上(1)、(2)、(3)中涉及网站进行查询,并以查询结果作为评价投标人信誉情况的依据。
2.6 关键技术要求
构成对招标文件中其他明确规定技术不接受条款的实质性偏离。
2.7 其他要求
投标厂商承诺满足《油气管道工程采办数据规定》DEC-OGP-D-PM-001-2020-1、《油气管道工程供应商文件清单》DEC-OGP-D-PM-003-2020-1、《油气管道工程数字标签通用规定》(DEC-OGP-D-CM-003-2020-1)的有关要求,并在投标价格中予以考虑。
2.1 投标人企业性质要求
本次招标投标人为中国境内制造商,不允许代理商、贸易商、集成商、联合体投标。
2.2 资质要求
(1)供货商及分包商应具有有效的 GB/T19001 或 ISO9001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2)供货商及分包商应具有有效的 GB/T24001 或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供货商应提供电气设备、线缆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试验报告及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放的 CCC 证书。
(4)供货商应提供电气设备的防爆认证证书。
2.3 业绩和经验要求
(1)供货商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业绩,近 5 年经营活动中无不良记录,产品无不良应用记录。
(2)供货商应至少提供近 5 年产品的有效应用业绩。业绩表中产品的性能、技术参数应能适用或接近数据单中规定的工况条件。业绩表应包括工程名称、产品规格型号及主要技术参数、供货数量、使用地点、签订合同时间、有效业绩合同复印件、业主评价、业主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有效业绩认定依据为投标人提供的近5年产品合同复印件和发票扫描件。
2.4 财务要求
要求近三年来(2020年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财产状况良好,没有财产被接管、破产或者其他关、停、并、转状态,不存在资不抵债情况,有能力承担建设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须提供三年(2019年至2021年)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
注:对于公司成立不足三年,须提供自公司成立年份起至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
2.5 信誉要求
(1)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a)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b)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二项内容如出现异常或不良记录,将导致投标被否决。
注:投标截止时间前已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的除外。
(2)查询“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如被最高人民法院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导致投标被否决。
注:投标截止时间前已经解除失信被执行人的除外。
(3)不允许存在利害关系、管理关系、控股关系的投标人参与同一标包投标,投标人将用国家信用公示系统、企查查、天眼查等系统进行查询,一经发现,相关投标人全部否决。
(4)提交最近三年来(2020年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诉讼及仲裁情况说明,承诺没有招标人认为影响其履约能力的诉讼及仲裁案件。
(5)法人、法定代表人自2018年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无行贿犯罪。
(6)投标人近五年未因质量问题在国家管网所辖油气储运项目中取消准入资格或交易资格,未因质量问题在国家管网所辖油气储运项目中列入黑名单条款。
(7)投标人在最近五年(2018年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8)截至投标截止日,在国家管网、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洋石油公开发布的有效期内失信行为适用于本招标项目。招标人不得隐瞒上述失信行为,否则招标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注:根据发布公告,投标人在暂停投标资格期间,投标将被拒绝;暂停投标资格过期后,按照相关公告发布单位失信行为管理办法执行。
(9)投标人因质量问题、履约问题、信誉问题等情况被招标人书面通报的,投标将被否决。
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现场对以上(1)、(2)、(3)中涉及网站进行查询,并以查询结果作为评价投标人信誉情况的依据。
2.6 关键技术要求
构成对招标文件中其他明确规定技术不接受条款的实质性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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