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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水县综合矛盾调处化解中心项目涟水县综合矛盾调处化解中心(原质检中心地块扩建改造工程);招标公告
日期:2023-03-13 收藏项目
涟水县综合矛盾调处化解中心项目—涟水县综合矛盾调处化解中心(原质检中心地块扩建改造工程)施工
招标公告(不见面开标)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涟水县综合矛盾调处化解中心项目 已由 涟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以涟发改投[2022]255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中共涟水县委政法委员会,建设资金来自 政府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涟水县综合矛盾调处化解中心(原质检中心地块扩建改造工程) 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原涟水县建设工程检测中心内;
2.1.2建设规模:涟水县综合矛盾调处化解中心(原质检中心地块扩建改造工程)总建筑面积1751.78平方米。新建面积716.78平方米(详见工程清单和图纸)。
2.1.3合同估算价:约 256万元;
2.1.4工期要求: 6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 3月 30 日,竣工日期:2023年5月28 日;
2.1.5质量要求: 合格
2.1.6标段划分: 一个标段;
2.2招标范围:涟水县综合矛盾调处化解中心(原质检中心地块扩建改造工程)施工(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3.2企业的资质类别和等级: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
3.3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和资格等级:建筑工程专业二级以上(含二级)注册建造师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6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c、担任其他单位法定代表人;
d、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 5 年的。
3.7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8其他资格要求
3.8.1 授权委托人必须是投标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需提供授权委托代理人与投标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 2022年7月1日以来连续6个月投标企业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
3.8.2 企业提供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与投标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2022年7月 1日以来连续6个月投标企业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
3.8.3自 2021年3月 13日以来,企业或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8.4投标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或“信用江苏”网站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3.8.5提供失信行为“双公示”承诺书(格式见第八章)。
3.8.6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检查投标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状态,对动态监管处于不合格状态的投标人进行截图保存,提供给评标委员会。)
说明:1、以上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第 3.6、3.7、3.8.3、3.8.4项,投标人必须提供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承诺书(格式自拟);承诺书需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签电子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字或签电子章均予以认可)。
2、养老保险证明需加盖养老保险部门章或养老保险部门参保缴费证明电子章;
3、上述投标人资格要求3.8.4项,投标人必须如实提供承诺书;在评标过程中,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信用江苏”网站查询相关主体是否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投标人进行截图保存,提供给评标委员会;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惩戒有关规定按苏信用办〔2018〕23号《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执行。
特别提醒:
本工程严禁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严禁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经核实,将被取消投标、中标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建议有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 2023年3月 13 日至2023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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