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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职业技术学院移动协同办公系统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日期:2023-06-02 收藏项目
(请登录)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FJSXZBZZCS20230530
项目名称:漳州职业技术学院移动协同办公系统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8.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合同包

品目号

采购标的

数量

允许进口

合同包预算

1

1-1

漳州职业技术学院移动协同办公系统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

1项


180000

合同履行期限: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 (7) 天内交货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进口产品,不适用于本项目。小型、微型企业符合财政部、工信部文件(财库〔2020〕46号),适用于(本项目)。监狱企业,适用于(本项目)。促进残疾人就业 ,适用于(本项目)。信用记录,适用于(本项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竞争性磋商供应商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竞争性磋商供应商针对“信用记录查询结果”可自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未提供该证明材料的不视为响应文件无效):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在(本项目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分别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并打印相应的信用记录(以下简称:“竞争性磋商供应商提供的查询结果”)。(2)查询结果的审查:①由磋商小组通过上述网站查询并打印竞争性磋商供应商信用记录(以下简称:“磋商小组的查询结果”)。②竞争性磋商供应商提供的查询结果与磋商小组的查询结果不一致的,以磋商小组的查询结果为准。③因上述网站原因导致磋商小组无法查询竞争性磋商供应商信用记录的(磋商小组应将通过上述网站查询竞争性磋商供应商信用记录时的原始页面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以竞争性磋商供应商提供的查询结果为准。④竞争性磋商供应商未在其首次响应文件中提供其上述网站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的,以磋商小组的查询结果为准。⑤查询结果存在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应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信息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本项目为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采购的货物类项目。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投标人应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执行。根据项目所属类型,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不符合通知中规定的情形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须按招标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应有效的证明材料:1、须根据项目所属类型按通知的规定提供相应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2、 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进行认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3、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进行认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若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须按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填列,多品目项目中须按上表要求逐条填列,否则,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将被判定为无效声明函,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涉及资格的按无效投标处理;涉及价格评审优惠的,不予认定)。※投标人应按照采购文件第五章规定提供。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 1、(强制类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要求的证明材料(强制类)等,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1上述材料中若有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在本表b1项下填写,不在此处填写。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关于资格证明文件资料要求“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的补充 关于资格证明文件资料要求“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投标人提供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应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凭证。因相关政策原因(如相关险种合并等),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的地区,可以不提供生育保险这项,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其他资格项下已提供的可不重复提供。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本项目为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采购的货物类项目。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投标人应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执行。根据项目所属类型,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不符合通知中规定的情形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须按招标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应有效的证明材料:1、须根据项目所属类型按通知的规定提供相应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2、 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进行认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3、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进行认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若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须按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填列,多品目项目中须按上表要求逐条填列,否则,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将被判定为无效声明函,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涉及资格的按无效投标处理;涉及价格评审优惠的,不予认定)。※投标人应按照采购文件第五章规定提供。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3年06月05日 至 2023年06月10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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