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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陵路原苏北电影院地块更新项目EPC总承包招标公告
日期:2023-09-21 收藏项目

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广陵路原苏北电影院地块更新项目已由扬州市广陵区行政审批局以扬广行审备[2023]285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扬州市广陵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其他国有10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广陵路原苏北电影院地块更新项目(13#、16#)EPC总承包标段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请登录)
2.1.2 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约1200平方米
2.1.3 合同估算价:698 万元
2.1.4 工期要求:18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11月06日,竣工日期:2024年05月03日
2.1.5 其他:详见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2.2 招标范围:在提供招标人提供的测绘图、鉴定报告、地勘报告及设计任务书的基础上,完成本项目设计、施工及设备采购。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部分房屋拆除、加固、新建等工作)、施工至工程竣工验收(部分房屋拆除、加固、新建等工程),完成并配合招标人办理报建、报批、工程结(决)算审计、工程保修等工作。 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1)协助招标人办理工程前期的报建、报批工作;办理市政管线、水、电、气等的报批报建工作;协助或负责办理行政管理部门的报审手续; (2)根据招标人的设计要求,负责本项目所有设计(包含施工图设计和补充勘察,设计成果必须经招标人认可)、施工、设备采购安装及相应的报建报批工作; (3)负责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施工及管理工作,参与工程各项验收工作,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工程保修等工作; (4)本工程项目水、电、施工临时用电、供热、道路、通讯等工程施工及与现有市政基础设施的接驳; (5)负责红线范围内地上附着物清理(如有)、场地平整(如有)等相关工作; (6)负责现场临时设施搭设(自行协调与承担临设需红线外租地的费用)以及七通一平(如工程需要)。 (7)综合考虑施工、设计中可能出现的任何问题:包括不仅限于临近建筑物保护、专家方案论证、专业设计项目、现场看护等; (8)所有专业工程深化(二次)设计、施工与专项方案论证、评审等相关费用,投标人自行包干; (9)满足功能齐全、设施完备、通过综合及各专项验收、可正常使用所包含的全部建设内容。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且须具备下列资质组合之一:①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②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丙级及以上资质;③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并满足以下要求:1、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4、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3.2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二级注册建筑师及以上】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或者【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或者【二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建筑工程专业),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资格,且满足下列条件:1、项目负责人未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3.3.1 持有效的《扬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3.3.2 投标人为授权委托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近3个月养老保险(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2023年07月01日至2023年09月30日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采用网上自助查询方式的,如当地社保管理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的文件);
3.3.3 投标人没有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被招投标监管机构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等指定媒介上公示并在公示期限内;
3.3.4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3.3.5 本工程设置以下可选条件作为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18年09月01日以来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企业自 2018年 9月 01日(业绩认定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以来,承担过类似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业绩或者施工业绩或者设计业绩(三者有其一即可)。√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自 2018年9月 01日(业绩认定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以来,担任过类似工程项目的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者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类似工程认定标准:单项合同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非住宅)。如为设计业绩,业绩认定时间以设计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可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500万元及以上是指工程建安投资而非设计费用金额。如为监理业绩,500万元及以上是指工程建安投资而非监理费用金额。投标人企业业绩和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可以共用,但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如为监理项目业绩,须另提供投标人企业业绩,业绩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4、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 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类似业绩证明资料中所注明的项目负责人名称应与拟投标项目负责人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应附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资料。
投标人应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证明材料,以证实其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4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要求。
3.6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 号)”的要求:实行资格预审的,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时,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结果为不合格。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和“信用江苏”网站予以公示。
四、招标文件获取
4.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3年09月21日至2023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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