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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条件 | |||||||||
本招标项目高效异质结太阳能电池用PECVD、PVD设备及全产线成套(智能机器人)装备制造项目已经由泰兴市行政审批局以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泰行审备[2023]892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泰兴市智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招标代理为江苏国兴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高效异质结太阳能电池用PECVD、PVD设备及全产线成套(智能机器人)装备制造项目1#厂房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2.1项目地点:泰兴市高新区科创路西侧、国庆东路北侧 2.2工程规模:项目利用现有工业用地约57.64亩,建设生产车间、动力站、门卫等建筑,总建筑面积24450平方米。购置氦气测漏仪、加工中心、CNC电脑雕刻机、空压机、FMCS系统、工艺冷却水换热机组等568台(套)及辅助配套设备。 2.3工期要求:270日历天 2.4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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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付款方式:合同签订支付合同价的10%,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期满一年支付工程审计结算价的30%,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期满两年结清。 |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1投标人资质条件: (1)具备[建筑工程·建筑工程二级](含)以上及以上资质;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 (1)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系已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并具备[注册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含)以上执业资格;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1)投标人须同时具备 / 资质; (2)投标人具备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项目负责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4)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仅限于以下情形: 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③在其他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 (5)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注:以上在建工程是指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此项评审方式为承诺制,如查实投标人在《诚信投标承诺书》中虚假承诺,按弄虚作假处理。 (6)其他 ①☑ 自2021年11月22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②☑ 自2022年11月22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③☑ 自2023年8月22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④□ 自 / 年 / 月 / 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如下: / 。 ⑤□ 自 / 年 / 月 / 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企业没有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存在违约情形的。 (7)☑ 投标人为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的养老保险(时间要求:投标截止日本月或上月,其他要求:应载明缴费单位名称、姓名、缴费时间,并盖有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事业单位等的人员、须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退休人员(不超过65岁)提供退休证明。 3.4 业绩要求 是否有此类要求:□是 ☑否 (1)□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指: / ; 有效期自 / 年 / 月 / 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以竣工验收证明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2)□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指: / ; 有效期自 / 年 / 月 / 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以竣工验收证明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注:①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类似工程不是投标人承担的工程,不予认可; ②有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形的: □不予认可; □以下情形予以认可(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前、其他工程完成70%工程量前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个人业绩由变更后的人员所有; ③未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担的类似工程,不予认可。 3.5信誉要求: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3.6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注:3.3(4)、3.3(5)、3.3(6)、3.5、3.6项评审方式为承诺制,如查实投标人在《诚信投标承诺书》中虚假承诺,按弄虚作假处理。 3.7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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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招标文件获取 | |||||||||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3年11月22日00时00分至2023年11月28日00时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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