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项目概况:
(1)采购编号:(请登录)
(2)标段名称(一标段):IPO专项法律服务机构选聘
二、投标人投标资格要求:
1、合格投标人的一般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合格投标人的特殊条件
(1)投标单位及其执业律师应已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完成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有为企业资本市场、IPO项目提供过法律咨询经验的;
(2)投标单位近三年以来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3)投标单位指定的签字律师未受过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4)投标单位没有涉及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
(5)投标单位具有有效期内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6)投标单位近三年为成功IPO的企业提供IPO法律服务的业绩累计应不少于10个;
(7)本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1)联合体成员限贰名,牵头人须在国内注册登记的法人;
2)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
4)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响应、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三、报名及获取采购文件:
(一)投标单位报名时需将以下材料(扫描件加盖公章)上传至指定模块:
1、提供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报名人为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2、投标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3、投标单位财务信誉的证明报告(包括但不限于2021或2022年度经审计的完整财务报告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最近期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最近期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对应证明文件;
5、投标单位及其执业律师应已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完成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有为企业资本市场、IPO项目提供过法律咨询经验的。(提供法律服务协议的首页和签章页,或提供有执业律师签字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或其他能够证明投标人及其执业律师参与的证明材料);
6、提供投标单位近三年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7、提供投标单位指定的签字律师未受过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8、投标单位提供有效期内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9、投标单位没有涉及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
10、投标单位提供近三年为成功IPO的企业提供IPO法律服务的业绩累计应不少于10个。
注:(a)上述报名资料须加盖报名单位公章。如有伪造或虚报,则采购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取消该单位的投标资格。
(b)已经报名的投标单位不代表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所有满足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须放入投标文件中,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c)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二)报名及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自招标公告上网发布之时起至2023年12月8日每日9:30~11:30,13:30~16:30(节假日除外)。
(1)采购编号:(请登录)
(2)标段名称(一标段):IPO专项法律服务机构选聘
二、投标人投标资格要求:
1、合格投标人的一般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合格投标人的特殊条件
(1)投标单位及其执业律师应已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完成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有为企业资本市场、IPO项目提供过法律咨询经验的;
(2)投标单位近三年以来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3)投标单位指定的签字律师未受过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4)投标单位没有涉及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
(5)投标单位具有有效期内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6)投标单位近三年为成功IPO的企业提供IPO法律服务的业绩累计应不少于10个;
(7)本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1)联合体成员限贰名,牵头人须在国内注册登记的法人;
2)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
4)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响应、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三、报名及获取采购文件:
(一)投标单位报名时需将以下材料(扫描件加盖公章)上传至指定模块:
1、提供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报名人为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2、投标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3、投标单位财务信誉的证明报告(包括但不限于2021或2022年度经审计的完整财务报告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最近期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最近期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对应证明文件;
5、投标单位及其执业律师应已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完成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有为企业资本市场、IPO项目提供过法律咨询经验的。(提供法律服务协议的首页和签章页,或提供有执业律师签字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或其他能够证明投标人及其执业律师参与的证明材料);
6、提供投标单位近三年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7、提供投标单位指定的签字律师未受过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8、投标单位提供有效期内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9、投标单位没有涉及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
10、投标单位提供近三年为成功IPO的企业提供IPO法律服务的业绩累计应不少于10个。
注:(a)上述报名资料须加盖报名单位公章。如有伪造或虚报,则采购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取消该单位的投标资格。
(b)已经报名的投标单位不代表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所有满足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须放入投标文件中,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c)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二)报名及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自招标公告上网发布之时起至2023年12月8日每日9:30~11:30,13:30~16:3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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