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项目建设单位为延安通和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为100%,资金来源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本项目积极响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倡导潜在投标人用先进标准引领服务质量提升,有效治理质量突出问题,推动形成优质优价的采购机制。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详见项目需求一览表。(详见下表,双击打开)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须具备承担所投项目的资格条件;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如期完成中标项目的能力。
(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
(3)取得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标准规定的有效许可证。取得招标文件要求的国家强制认证证书。
(4)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
(5)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的规定,投标人存在导致其被暂停中标资格或取消中标资格的不良行为且在处理有效期内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之日至中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任一日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处理期内的均适用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或投标人存在触发《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重大问题“熔断机制”情形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铁路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投标人不得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得存在违法失信行为,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8)通用资质要求:
1)必须具有完成招标项目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以及试验检测能力。
2)完成过与招标项目相类似的同等或以上技术要求的项目。
3)取得招标人要求的有效认证证书及年检记录。
4)取得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标准规定的有效许可证。
5)提供的同类服务未因该服务原因出现过事故或出现过事故,但已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及善后处理,并得到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验证。
6)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未因投标人的交付拖延问题而严重影响施工和工程进度;或出现过其它重大问题,但已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及善后处理,并得到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验证。
7)在国内招投标活动、合同履行、后续服务过程中,未受到国家电网公司、其所属单位的质量或履约服务投诉。
8)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设计项目:
A.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除外;
C.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D.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E.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F.被责令停业的;
G.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H.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I.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J.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K.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施工项目:
A.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除外;
C.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D.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E.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F.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G.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H.被责令停业的;
I.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J.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K.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监理项目:
A.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除外;
C.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D.与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E.与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F.被责令停业的;
G.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H.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I.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其他服务项目:
A.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C.被责令停业的;
D.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E.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F.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成交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的;
G.与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H.与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3.2投标人须满足相应招标项目的专用资格要求:
详见招标公告2款
3.3除专用资格要求中明确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项目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如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3.1款和3.2款的规定。
(2)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3)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负责获取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及投标工作。
(4)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的资质。
(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包中投标。
3.5除专用资格要求中明确接受代理商投标的项目外,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3.6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电子文件)获取。
4.2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2024年1月8日-2024年1月18日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获取招标文件。
项目建设单位为延安通和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为100%,资金来源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本项目积极响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倡导潜在投标人用先进标准引领服务质量提升,有效治理质量突出问题,推动形成优质优价的采购机制。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详见项目需求一览表。(详见下表,双击打开)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须具备承担所投项目的资格条件;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如期完成中标项目的能力。
(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
(3)取得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标准规定的有效许可证。取得招标文件要求的国家强制认证证书。
(4)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
(5)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的规定,投标人存在导致其被暂停中标资格或取消中标资格的不良行为且在处理有效期内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之日至中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任一日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处理期内的均适用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或投标人存在触发《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重大问题“熔断机制”情形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铁路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投标人不得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得存在违法失信行为,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8)通用资质要求:
1)必须具有完成招标项目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以及试验检测能力。
2)完成过与招标项目相类似的同等或以上技术要求的项目。
3)取得招标人要求的有效认证证书及年检记录。
4)取得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标准规定的有效许可证。
5)提供的同类服务未因该服务原因出现过事故或出现过事故,但已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及善后处理,并得到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验证。
6)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未因投标人的交付拖延问题而严重影响施工和工程进度;或出现过其它重大问题,但已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及善后处理,并得到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验证。
7)在国内招投标活动、合同履行、后续服务过程中,未受到国家电网公司、其所属单位的质量或履约服务投诉。
8)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设计项目:
A.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除外;
C.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D.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E.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F.被责令停业的;
G.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H.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I.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J.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K.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施工项目:
A.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除外;
C.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D.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E.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F.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G.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H.被责令停业的;
I.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J.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K.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监理项目:
A.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除外;
C.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D.与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E.与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F.被责令停业的;
G.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H.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I.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其他服务项目:
A.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C.被责令停业的;
D.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E.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F.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成交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的;
G.与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H.与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3.2投标人须满足相应招标项目的专用资格要求:
详见招标公告2款
3.3除专用资格要求中明确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项目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如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3.1款和3.2款的规定。
(2)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3)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负责获取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及投标工作。
(4)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的资质。
(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包中投标。
3.5除专用资格要求中明确接受代理商投标的项目外,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3.6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电子文件)获取。
4.2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2024年1月8日-2024年1月18日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获取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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