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供方投标不良行为处罚约定
序号 |
不良行为 |
管理措施 |
1 |
投标弃标,报名参加投标且资审通过,放弃投标。 |
第一次停标3个月,第二次停标12个月,第三次列为不合格分供商。 |
2 |
报名阶段ip地址重复,企查查、天眼查等显示报名单位存在关联。 |
关联单位均不通过资格审查,第一次停标12个月,第二次列为不合格分供商。 |
3 |
投标阶段ip地址重复,弄虚作假,行贿、围标、串标,恶意报价,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合格分供方,扰乱招投标秩序。 |
取消投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列为不合格分供商。 |
4 |
二轮报价不含税总价无因上涨。 |
第一次取消投标资格,第二次停标6个月,第三次列为不合格分供商。 |
5 |
二轮报价降价幅度较第一轮报价超过20%。 |
|
6 |
按照二轮报价拒绝中标。 |
没收投标保证金,第一次停标6个月,第二次列为不合格分供商。 |
7 |
云筑网定标完成,拒绝签订合同。 |
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第一次停标12个月,第二次列为不合格分供商。 |
8 |
合同签订后,无法正常履约,非正常原因退场。 |
取消中标资格,没收履约保证金,列为不合格分供商。 |
9 |
中标后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管理团队班组。 |
停标6个月。 |
说明:上述不良行为管理措施自2023年8月1日执行,累计次数自2023年8月1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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