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招标信息 > 昝岗组团N9路(E32-N26段)、E32路(N9-N11段)、N11路(E1-E32段)市政道路和综合管廊工程等三个项目第三方质量检测(本项目为非依法必招项目,采用自愿招标的方式)招标公告
昝岗组团N9路(E32-N26段)、E32路(N9-N11段)、N11路(E1-E32段)市政道路和综合管廊工程等三个项目第三方质量检测(本项目为非依法必招项目,采用自愿招标的方式)招标公告
日期:2024-04-22 收藏项目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昝岗组团N9路(E32-N26段)、E32路(N9-N11段)、N11路(E1-E32段)市政道路和综合管廊工程等三个项目第三方质量检测已由/以/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国雄安集团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新区财政资金,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中国雄安集团基础建设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2.1.1项目概况:一标段:昝岗组团N9路(E32-N26段)、E32路(N9-N11段)、N11路(E1-E32段)市政道路和综合管廊工程:项目新建N9路(E32-N26)、E32路(N9-N11)、N11路(E1-E32)3条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宽44米,双向6车道,设计速度50公里/小时,总长度约3.626公里;新建综合管廊总长度约3.633公里。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桥梁、给排水、再生水、照明、综合管廊、缆线管廊、交通、绿化及相关附属配套工程等。项目总投资约为125779.93万元。其中工程费约为53824.98万元。二标段:①启动区市政支线道路工程(二期):项目新建27条支路,分别为ND1路、ND2路、ND6路、ND9路、ND11路、ND14路、ND15路、ND22路、ND26路、ND32路、ND36路、ND43路、ND45路、ND48路、ND58路、ED4路、ED5路、ED16路、ED17路、ED22路、ED41路、ED50路、ED51路、ED52路、ED56路、ED58路和ED69路,总长度约9.52公里。道路红线宽度均为18米,双向2车道。ED51路设计速度20公里/小时,其余道路设计速度30公里/小时。建设7座桥涵,总长度约234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交通、桥涵、给排水、电力通信排管、照明、绿化及其他附属工程等。项目总投资约93559.06万元,其中工程费约27715.45万元。②雄安新区起步区五组团临时排涝项目:本项目拟开挖临时排涝渠道6条,全长约19.15公里,最大管径DN2000。本项目共设置平面交叉12处,均采用DN800钢管连接上下游渠道;部分与林地交叉处采用直埋混凝土管连接上下游,共计12处。建设内容包括渠道开挖工程、钢管拉管工程、混凝土管道埋设工程、渠道护砌工程、防护网工程等。项目总投资2711.62万元,其中建筑工程费2101.05万元,施工临时工程51.18万元。2.1.2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2.1.3服务地点:河北雄安新区。2.1.4质量标准:合格。2.1.5本项目的标段划分:本项目采购划分为2个标段。注:各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提出投标时,投标人可以同时参与上述所有标段的投标,但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将按照各标段最高总限价由大到小顺序进行评审,最多可中标其中1个标段,若投标人在前面标段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继续参加后面标段的评审,但在后面的标段中不再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2.1.6中标人数量:每标段1家。2.1.7本次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2.1.8一标段施工单位: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和天(湖南)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二标段施工单位: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2.2招标范围:本项目对应的全部第三方质量检测工作,包括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图纸和招标人要求开展的所有检测工作,主要检测项目为:混凝土、钢筋、防水材料、沥青、钢绞线、锚具、土、压实度、灰剂量、桩基、电缆、电线、配管、管材、管道、无损检测工作(主要检测方法:射线检测(RT))等。具体详见图纸(检测数量及内容须满足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施工材料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检测以及施工成品质量检测、原材检测试验、资料归档,并按照国家相应标准及规范进行验收)。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3.1.1资质要求:专项资格要求:投标人应具有市场监督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证书),同时投标人还应满足下列①、②、③、④条件之一:①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业务至少包括: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见证取样检测);②具有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综合甲级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③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资质证书;④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资质证书(专项资质证书应包括: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

  3.1.2业绩要求:业绩最低要求:/。

  3.1.3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项目负责人要求:1名,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项目技术负责人要求:1名,具有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3.1.4信誉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况:①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②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为准,处罚日期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准);③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的;④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本条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查询的“信用中国”网站“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为准);⑤在雄安新区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调查结束的;上述①~④条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3.1.5其他要求:(一)其他要求:①根据新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雄安规建办{2020}156号)中“见证取样检测工作必须在新区范围内完成,跨地区开展见证取样检测的,在雄安新区范围内应设有检测场所,该场所应取得资质认定或母公司资质认定涵盖该场所,该场所检测设备、人员应满足独立承接见证取样检测的能力”的要求,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时检测单位应在新区建立满足上述要求的检测场所(须提供CMA证书或营业执照等能证明检测场所的证明材料,并在CMA证书或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中须包含有体现雄安新区分场所地址或注册地址等信息);②跨地区开展非见证取样检测的,应在雄安新区内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检测人员、自有设备、工作场所、技术管理、数据上传等应当符合新区开展相应检测活动的要求;③跨省域开展检测业务的,应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要求进行备案。(二)基本资格要求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3)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4)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5)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6)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7)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8)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在雄安新区的投标资格;(10)被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或许可证,或吊销资质证书;(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2)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承担项目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13)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14)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5)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16)根据《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暂行办法》(雄安公服发〔2022〕84号)规定,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投标人。(17)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18)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19)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施工单位委托开展检测服务的检测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参股关系的。(20)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全过程咨询单位,以及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21)在项目首次招标过程中,存在“不同投标人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网卡序列号一致(以系统智能清标结果为准)”;使用虚假的业绩、荣誉、合同、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提供虚假的项目机构组成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社保证明等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证书或资料。(本条适用于二次招标或者重新招标项目)”(2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a.组成联合体的成员总数(含牵头人)不超过2家;b.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本招标公告“基本资格要求”及“信誉要求”要求,联合体牵头人应满足本招标公告“其他要求”的要求;c.联合体各方均需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或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综合甲级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若联合体各方均仅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综合资质证书除外),则该联合体合计检测业务范围需至少包括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见证取样检测或合计检测业务范围需至少包括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d.联合体各方均须具有市场监督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证书);e.联合体的牵头人应具有独立承接见证取样的检测能力,其主要设备资产、人员均在雄安新区范围内;f.联合体各方中若有跨省域开展检测业务的成员,则该成员应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要求进行备案;g.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04-23 09:00至2024-05-06 08:59(北京时间,下同)获取招标文件。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05-06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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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培
电话:010-53658120
手机:13718359801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zhangpei@zbyt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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