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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公安局无人机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日期:2024-04-29 收藏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M-202

项目名称:长春市公安局无人机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最高限价):1500000元;

采购需求:无人机1批(采购标的、数量、技术规格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中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5 日内完成供货并验收合格;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1)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且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2)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可不提供上述(1)材料,但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可不提供上述(1)材料,但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或技术服务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形式,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财务状况良好资格条件承诺函;

(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资格条件承诺函;

(4)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对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时间:2024年4 月30 日09时00分至2024年5 月 9日16时00分止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 5月 21日09 时30 分(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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