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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公安局车辆改装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4-04-29 收藏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M-2024-04-00418

项目名称:长春市公安局车辆改装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856400元(其中一标段1610700元;二标段245700元)

最高限价:一标段1610700元;二标段245700元

服务需求及标段划分:根据工作需求开展此项目,本项目分为两个标段,具体详见磋商文件服务需求。

标段

车辆类型

内容

数量

单位

单价

合计(元)

最高限价(元)

一标段

改装翻新厢式面包车(车辆型号为日产尼桑NV200)

车辆翻新维修

59

17300元/辆

1020700元

1610700元

拆装4G图传设备及线路

59

2000元/辆

118000元

处突装备柜

59

3000元/辆

177000元

警用标识及巡区号粘贴

59

700元/辆

41300元

警灯(单北斗车辆定位、LED宣传显示屏)

59

4300元/辆

253700元

二标段

改装翻新摩托车(型号为比亚乔三轮摩托车)

摩托车翻新维修

108

1000元/辆

108000元

245700元

摩托车加装防爆装备吸盘

54

950元/辆

51300元

摩托车改色标识

108

800元/辆

86400元

服务地点:吉林省长春市。

服务标准:满足国家及相关行业标准。

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限):按采购单位要求执行。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第一标段/第二标段)均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标段及二标段供应商须具有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及以上)。

3.2 本项目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资金、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承揽能力。

3.3 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响应文件内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4 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5 供应商近三年内(截止到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7本项目分为两个标段,不可兼投。

三、 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时间、

时间:2024年4月30日至2024年5月9日(每日上午8:30起至下午16:00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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