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徐州硕****公司认缴出资2000万元,对于转让方尚未缴纳 的2000万元认缴出资额,受让方须在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履行相应的出资义 务。 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从评估基准日起至完成工商部门股权变更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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