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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妇幼保健院二期(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异地新建工程江都妇幼保健院二期(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异地新建工程EPC总承包招标公告
日期:2024-05-06 收藏项目

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江都妇幼保健院二期(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异地新建工程已由扬州市江都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扬江发改许发[2024]22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扬州市江都妇幼保健院,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其他国有10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江都妇幼保健院二期(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异地新建工程EPC总承包标段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位于扬州市江都区长江东路汽车客运东站南侧。
2.1.2 工程规模:江都妇幼保健院二期(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总建筑面积约20786.56?,其中住院楼面积为13472.21?,配套用房(食堂、消毒供应中心、配电房)建筑面积为1143.7?,连廊39.65?,保温层81?,地下室建筑面积为6050?,设置床位数300床,同时对院内场地进行硬化处理,并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室外绿化、亮化、停车位及污水管网等。
2.1.3 合同估算价:14824.52 万元
2.1.4 工期要求:41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07月16日,竣工日期:2025年08月30日
2.1.5其他:详见资格预审公告
2.2 招标范围: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地勘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发包人要求,完成江都妇幼保健院二期(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异地新建工程住院楼、配套用房、地下室及院内相关区域内道路、停车场、雨污水管网、绿化、亮化等相关配套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材料设备采购、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等全部工作。
三、申请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且须具备下列资质组合之一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②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③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满足以下要求:1、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4、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或【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或【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建筑工程专业)】资格,且满足下列条件:1、项目负责人未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3.3.1投标人为授权委托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近3个月养老保险(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2024年02月01日至2024年04月30日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采用网上自助查询方式的,如当地社保管理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资审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的文件);
3.3.2 投标人没有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被招投标监管机构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等指定媒介上公示并在公示期限内;
3.3.3 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均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3.3.4 本工程设置以下可选条件作为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21年05月01日以来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企业自2021年5月1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以来,承担过类似工程项目总承包业绩或施工业绩或设计业绩;拟派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自2021年5月1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以来,担任过类似工程项目的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设计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类似工程认定标准:单项合同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合同造价88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非住宅、非厂房工程)。如为设计、监理业绩,单项合同造价8800万元是指工程建安投资金额,而非设计或监理费用金额,业绩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4、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类似业绩证明资料中所注明的项目负责人名称应与拟投标项目负责人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应附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资料。
3.4 投标人不得有资审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应满足资审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要求。
3.6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号)”的要求:实行资格预审的,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时,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结果为不合格。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和“信用江苏”网站予以公示。
四、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五、资格审查文件获取
5.1资格审查文件的获取时间为:2024年05月06日至2024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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