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发布之日起16日内接受供应商意见反馈,相关供应商对本次公示内容提出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内,采取专人送达、邮寄等方式实名递交我部。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实事求是、具体详细、理由充分,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书(如有代表人)、法人代表及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代表人)、意见建议反馈表(包括相关佐证材料),所有书面材料应当加盖单位印章。二、对于项目的需求参数、资格条件、商务要求的描述具有倾向性或排他性的,应明确提出可能涉及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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