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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龙江化工有限公司2024年度化验室用高纯、标准混合气体采购-采购公告
日期:2024-05-13 收藏项目
1.采购项目简介

1.1 采购项目名称:黑龙江省龙江化工有限公司2024年度化验室用高纯、标准混合气体采购。

1.2 采购人:黑龙江省龙江化工有限公司。

1.3

1.4 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5 采购项目概况:黑龙江省龙江化工有限公司装置于2024年12月开始生产,装置生产期间需对原辅料及产成品等进行化验分析,为保障质检中心能够正常运行,需采购高纯、标准混合气体进行化验分析,详见附件三采购需求。……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 采购范围:黑龙江省龙江化工有限公司2024年度化验室用高纯、标准混合气体采购。

2.2 交货期:具体以《订货通知单》,紧急需求8小时内到货。

2.3 交货地点:大庆市大同区林源园区黑龙江省龙江化工有限公司项目现场库房。

2.4 质量要求:合格。

2.5 采购预算:0.01元(即报价统一下浮比例1%,报价不得低于此金额):①“报价下浮比例”数值,为所有物资统一下浮比例;②“报价下浮比例”的数值形式为百分比(%),数值部分保留小数点后2位,且末位不为零;③行报价=行限价*(1-报价下浮比例),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有效数字;④具体数量以实际发生数量为准,按照成交“报价下浮比例”确定行报价,签订框架买卖合同,价款包含(价款包含货款、包装费、装车费、运输费、增值税费等预计发生的一切费用))。

2.6 采购方式:竞价采购(多轮报价)。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满足如下要求:

(1)依法设立,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颁发的可以合法开展业务的执照或证书复印件。

(2)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及《气瓶充装证书》,供应商需具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委托第三方运输的第三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许可证许可范围须涵盖标的物类别(提供上述证书复印件,需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或盖单位章),否则不予认可。

(3)供应商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气瓶)、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职业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提供上述证书复印件,需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或盖单位章),否则不予认可。

(4)供应商2021年1月1日至今没有发生因未履行合同、延期交货、产品质量问题原因导致被起诉而产生法律纠纷,供应商须出具承诺说明,否则其投标被否决。

(5)业绩要求:供应商须提供3个及以上工业气体类的供货业绩(供应商须提供工业气体类买卖合同关键页复印件,业绩合同须体现上述业绩要求,否则不予认可)。

(6)供应商须承诺:①本次投标资格申请提供资料全部真实准确;②无条件保证 24 小时(含节假日)应急服务;③如果在招标期间和公示期间发现供应商有违反①承诺的情况,将终止供应商投标资格;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现供应商有违反①②承诺的情况,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承担由违反承诺给采购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7)信誉要求:供应商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供应商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提供承诺或相关网站截图)。

(8)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近3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

(4)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参与的情形。

4.竞价保证金

保证金金额:3000.00元人民币。

 

5.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法

5.1采购人按照报价最高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如少于3家供应商递交资格申请资料或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少于3家,采购人将重新组织采购。

6.合同主要条款

6.1 付款条件:按月结算;货到验收、使用合格,买卖双方于每月20日确定化验室用高纯、标准混合气体的交付类别及交付数量后,卖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13%税点),买方收到卖方开具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货款。若卖方不出具发票或出具的发票不符合要求的,买方不予支付货款,且不予承担相应利息(每月1日至最后一天为一个结算期)。

6.2 履约保证金的递交:不要求。

7.资格申请

于2024年5月13日13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前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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