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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营运中心地上及地下64个停车位充电桩位置出租
日期:2024-05-13 收藏项目
一、租赁标的内容********租赁标的: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营运中心地上及地下64个停车位充电桩位置,整体出租。具体详见“租赁标的情况表”:租赁标的情况表 序号 租赁标的 充电桩车位 设备配置 租赁 期限 (年) 挂牌价(租金底价) 竞价保证金(元) 1 商务营运中心4-6号楼地上停车位 16个 快充 5 4048元/月 5万 2 商务营运中心4-6号楼地下停车位 24个 慢充 4 商务营运中心7号楼地下停车 24个 慢充 备注:挂牌价仅为快充充电桩位置正常租金首年月租金底价。慢充充电桩位置仅收取分成租金,不收取正常租金。具体详见本公告第********项。********承租方负责租赁标的车位充电桩的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地上停车位为快充,地下停车位为慢充。********租赁标的权属清晰,出租方为平潭嘉源信息产****公司。租赁标的以现状为准,租赁标的不存在抵押、担保情况。********租金支付方式及履约保证金标准:********租金按每半年度为一个结算周期。租赁年度首期租金应于《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营运中心充电桩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签订时缴清。每半年度与承租方结算缴交金额。每半年度首月10日内缴清当期租金。承租方于《合作协议》签订第二年度起,每年1月31日前向出租方提交上个年度的充电桩服务费用盖章确认单。********快充充电桩位置租金收取方式:(1)正常租金:快充充电桩第一、二年的月租金按竞价成交价计收,第三年起(含第三年)每年租金在上年度标准基础上递增5%;(2)分成租金:出租方和承租方根据出租方审核确认的充电桩服务费用,按照全年充电桩服务费营收的2:8比例分成(出租方20%,承租方80%);(3)《合作协议》第三年(含第三年)起,出租方按照“正常租金【即第三年起(含第三年)每年月租金在上年度标准基础上递增5%】”与分成租金(即全年充电桩服务费营收的20%)“孰高”原则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租金具体收取办法按照《合作协议》为准。********慢充充电桩位置租金收取方式:仅收取分成租金:出租方和承租方根据出租方审核确认的充电桩服务费用,按照充电桩服务费营收的2:8比例分成(出租方20%,承租方80%),每半年作为一个结算周期(以6月31日,12月31日作为财务结算点)。租金具体收取办法按照《合作协议》为准。********履约保证金(押金):承租方在竞价成交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且在签订《合作协议》前需向出租方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提供银行出具的同等金额的见索即付保函,履约保证金为50,000元(大写:伍万元),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不得冲抵租金及其他费用。********租赁期限:整体出租,租赁期限5年,具体承租起止日以《合作协议》。********免租期:首年前两个月为免租期(包含在租赁期限内),免租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风险提示:********运营风险。停车位充电率不稳定,与周边环境、交通状况、完善程度等因素有关,如果这些因素发生变化,可能会导致停车位的充电率波动,给经营带来不良影响。充电桩所投设备的采购安装、接电材料,电报安装、用电费用等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不得将使用场地用于其它用途。********维护费用较高。停车场充电桩位置的维护费用包括清洁、维修、保养和设备更新等运维费用较高,如果经营不善可能会带来巨大的经济风险。 ********法律法规风险。停车场充电桩位置的经营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违反规定可能会遭到罚款或被禁止运营。********安全隐患。停车场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如火灾、漏电等,一旦发生这些事故,可能会对经营带来重大的损失和法律责任。承租方应在经营之前充分了解这些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来降低风险。运营期间,承租方须自行完善消防安全条件所需的其他设备设施,并自愿承担停车场充电桩标的现状、瑕疵及可能存在的相关经营安全风险,包括协调因充电问题导致的和终端用户间的相关纠纷。********政府政策指令。如遇政府有关部门需要拆除、使用或回收,承租方须无条件服从,出租方提前60天及以上时间向承租方发出终止协议通知,双方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违约风险。如涉及承租方违约未按时缴交租金收回承包经营权的,出租方不做任何补偿。********合作协议签署********本项目竞价成交后,组织方和出租方将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为5个工作日,出租方和承租方应自行在公示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合作协议》,承租方须到出租方办公场所签署《合作协议》。********公示日期****网:http://********“成交公告”栏公示时间为准。承租方应适时关****网的关于本项目的成交结果公示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二、竞租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合法有效存续的从事充电桩运营、停车场管理相关的独立企业法人(竞租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括“电动汽车基础设施运营”或“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或“汽车充电桩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服务”等)。********未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报名截止日竞租人在福建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查询情况竞租人不存在失信记录;报名截止日竞租人在中国执****网(http://********/)没有找到竞租人相关的未结执行结果】。********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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