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购项目名称:洛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
2、采购编号:FDZ
3、资金来源及预算控制金额:自筹资金;50000.00元。
4、采购内容:本项目为采购法律顾问服务,主要内容有:为医院提供法律咨询、知识培训,重要业务谈判、调解,起草、审查、修改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结合医院实际需求,提供相应的政策法规文件咨询等。(详见磋商文件)
5、服务期限:1年。若中标人服务良好,年度评估合格的,按程序续签合同;评估不合格的,不予续签,并按照采购程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服务期限合计最多2年。
6、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现行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并满足采购人需求。
7、采购包划分:本次采购共1个包
8、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2.1 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合法存续,具有司法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响应文件中须附相关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2 供应商具有三年以上在本市三级(含)以上医院服务的经验。(响应文件中附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三年以上:不含三年,合同时间以磋商公告发布之日为限,达到三年以上为符合要求。)
2.3 项目负责人应为具有较强专业能力的专职执业律师,具备律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响应文件中附项目负责人相关执业证书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处分(响应文件中附项目负责人承诺书,格式自拟,并加盖单位公章)。
2.4 单位负责人本人投标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单位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投标的,提供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2.5 供应商须按照洛财购[2021]11号文件要求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按照规定提供《洛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详见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格式),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注:①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供以上内容的承诺函(格式详见磋商文件);
②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成交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成交单位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2.6 本次采购实行资格后审,资格不合格者,取消其磋商资格。
三、获取磋商文件
1、时间:2024年06月28日至2024年07月04日,每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
截止时间:2024年07月08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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