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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及餐厨垃圾处理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19-08-14 收藏项目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就沈丘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及餐厨垃圾处理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意向的潜在社会资本方(经下简称投资人)参与投标。现将招标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招标条件

沈丘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及餐厨垃圾处理项目已由沈政文【2019】94号文批准实施,项目授权主体为沈丘县人民政府,招标人为沈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沈丘县人民政府授权沈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依据县政府审核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现通过国内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本项目的投资人。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沈丘县卞路口乡南郭庄村
2.2 建设规模:生活垃圾焚烧日处理生活垃圾1200t/d,一期建设2×400t/d机械炉排焚烧锅炉,配1×18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餐厨垃圾处理采用“预处理+厌氧发酵+沼气发电”的主体协同处理工艺,日处理餐厨垃圾100t/d,一期建设50t/d。
2.3项目合作期:本项目合作期30年,其中建设期2年,运营期28年。
2.4运作模式:采用B0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运管-移交)运作模式;由选中社会资本按照法人治理结构成立项目公司,在合同期内负责本项目的融资、设计、建设和管理运营。合作期满后,项目公司将项目资产无偿、完好地交给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
2.5项目投资:一期工程总投资约 65954.57 万元。资金来源为:项目公司自筹资金 19954.57 万元,占比 30.26%;申请银行贷款 46000.00 万元,占比 69.74%。
2.6技术要求:执行《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工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三类、《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2010)、《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 184-2012)及《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规范。
2.7回报机制:垃圾焚烧余热发电上网销售、工业粗油脂销售、政府支付垃圾处理服务费以及其它综合利用产品销售等收入。

2.8其他需求:本项目将纳入项目所在地静脉产业园统筹规划、建设、管理。
2.9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2.10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电子招标。
3. 投资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要求
(1)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等同有效注册文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含港、澳、台地区)企业法人;若投标人为港、澳、台地区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等证明文件。投资人或其全资子公司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含)以上资质。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若投标人为港、澳、台地区企业,允许其境内设立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代替母公司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及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并提供证明其股权持有关系的有效证明文件。
3.2财务及融资能力要求:
(1)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以及相应的偿债能力,提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连续三个年度(2016、2017、2018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企业成立不足三年的,从成立年份开始提供),且资产负债率≤75%(以2018年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2)具有满足本项目要求的融资能力,提供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的不低于5亿元(含5亿元)的授信证明(含与银行签署的综合战略合作协议)或初步合作意向书或贷款意向书或融资意向书;
(3)投资人2016年以来应无重大不良资产或重大不良投资项目(提供承诺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3.3业绩要求:
(投资人如为联合体则指联合体内任一成员满足即可)在中国大陆范围内至少有一个建设规模不低于800吨/日且采用机械炉排炉工艺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投资或施工业绩。如果是投资业绩,提供项目业绩特许经营协议(或项目合同),且投资人参股比例超过50%,投资人应为该特许经营项目的实际控制人(即投资人为项目公司控股股东或该控股股东的全资股东);如果是施工业绩,提供施工承包合同。
3.4信用要求:
依据财政部财库【2016】125号文件规定:投资人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结果页面截图,查询时间为本公告发布之后,不得有不良记录。有不良记录的依法拒绝其参与本次投标。
3.5其它要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资人应满足下列要求:
a、以联合体参加的,提交联合体协议,注明牵头人及联合体成员单位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承诺一旦中标联合体牵头单位应对本项目承担全部责任,联合体其他成员承担连带责任;
b、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
c、联合体牵头人必须具有投融资能力,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授权代表负责签署本次投标的相关资料,其他联合体各方必须对此予以认可,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
d、参与联合体投资人,不得再变更其组织形式及成员构成,在社会资本方中标后,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联合体各方的职责及出资比例也均不得变更。



4. 投标报名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9年 8  月 14 日至2019年 8 月 21  日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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