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应为所投货物制造商或货物代理商,申请人为代理商时,必须有制造商对本项目的专项授权。二、业绩要求:申请人近五年(从申请截止日往前推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承接过一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渗沥液或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沥液或餐厨(厨余)垃圾沼液处理规模≥400吨/日的设备供货业绩(提供合同扫描件作为证明材料,如合同中未体现上述相关内容,需同时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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