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FJYC-CS-2024-197项目名称:全国法院涉台司法大数据中心(一期)项目监理服务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万元(人民币)最高限价(如有):********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合同号品目号品目名称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预算总价/最高限价(元)磋商保证金(元)11-1全国法院涉台司法大数据中心(一期)项目监理服务1项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合同履行期限: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凡有能力提供本磋商文件所述服务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境内供应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供应商,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供应商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提供经审计的2023年度或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者提供开户许可证(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和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供应商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供应商须提供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供应商须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注: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参加本项目响应的供应商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格式见附件)的,在响应文件中可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财务状况报告证明文件、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文件、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供应商应对其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的,应按磋商文件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也无行贿犯罪记录的书面声明。3、(根据财库〔2016〕125号文件规定,供应商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须提供在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站和中****网(********)查询其上述信用记录的信用信****网页打印件或截图。)。查询结果的审查:①由磋商小****网站查询并打印供应商信用记录(以下简称:“磋商小组的查询结果”)。②供应商提供的查询结果与磋商小组的查询结果不一致的,以磋商小组的查询结果为准****网站原因导致磋商小组无法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的(磋商小组应****网站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时的原始页面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以供应商提供的查询结果为准。④查询结果存在供应商应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信息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4、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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