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采购人为天津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项目资金已落实,项目单位为天津市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竞争性谈判采购。
本项目积极响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倡导潜在应答人用先进标准引领产品质量提升,有效治理质量突出问题,推动形成优质优价的采购机制。
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详见采购公告附件。(应列明合同包个数,采购货物及其数量,实施地点等内容) <
附件1.1 | |||||||||||||||||||
天津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省管产业第二次物资授权竞争性谈判采购货物需求一览表 | |||||||||||||||||||
采购行号 | 分标编号-分标名称 | 包号 | 分包名称 | 是否限授 | 代理 | 网省采购申请号 | 采购项目名称 | NC物资名称 | NC物资描述 | 准确物资描述 | 数量 | 计量单位 | 单价最高限价(含税,万元) | 包最高限价(含税,万元) | 交货时间和地点 | 项目需求单位 | 采购标准 | 国网商城履约 | 备注 |
1 | 分标001-创新项目(第二代可移动式充电桩元件) | 1 | 第二代可移动式充电桩元件 | 否 | 不接受代理 | 1016G2100000005VBHHK | 第二代可移动式充电桩元件第一次采购 | 辅助工器具 | 辅助工器具 | 第二代可移动式充电桩部分元件-主体稳定装置 | ![]() ![]() ![]() ![]() ![]() ![]() ![]() ![]() ![]() ![]() ![]() ![]() |
套 | 0.34 | 18.4 | 供货单下达后10日内送达指定地点 | 天津市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详见技术规范书 | 否 | 第二代可移动式充电桩部分元件-主体稳定装置 |
2 | 分标001-创新项目(第二代可移动式充电桩元件) | 1 | 第二代可移动式充电桩元件 | 否 | 不接受代理 | 1016G2100000005VBHHH | 第二代可移动式充电桩元件第一次采购 | 辅助工器具 | 辅助工器具 | 第二代可移动式充电桩部分元件-主体纵向装置 | ![]() ![]() ![]() ![]() ![]() ![]() ![]() ![]() ![]() ![]() ![]() ![]() |
套 | 0.11 | 供货单下达后10日内送达指定地点 | 天津市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详见技术规范书 | 否 | 第二代可移动式充电桩部分元件-主体纵向装置 | |
3 | 分标001-创新项目(第二代可移动式充电桩元件) | 1 | 第二代可移动式充电桩元件 | 否 | 不接受代理 | 1016G2100000005VBHHI | 第二代可移动式充电桩元件第一次采购 | 辅助工器具 | 辅助工器具 | 第二代可移动式充电桩部分元件-连接装置 | 10 | 套 | 0.16 | 供货单下达后10日内送达指定地点 | 天津市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详见技术规范书 | 否 | 第二代可移动式充电桩部分元件-连接装置 | |
4 | 分标001-创新项目(第二代可移动式充电桩元件) | 1 | 第二代可移动式充电桩元件 | 否 | 不接受代理 | 1016G2100000005VBHHG | 第二代可移动式充电桩元件第一次采购 | 辅助工器具 | 辅助工器具 | 第二代可移动式充电桩部分元件-固定装置 | 10 | 套 | 0.08 | 供货单下达后10日内送达指定地点 | 天天津市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详见技术规范书 | 否 | 第二代可移动式充电桩部分元件-固定装置 | |
5 | 分标001-创新项目(第二代可移动式充电桩元件) | 1 | 第二代可移动式充电桩元件 | 否 | 不接受代理 | 1016G2100000005VBHHL | 第二代可移动式充电桩元件第一次采购 | 辅助工器具 | 辅助工器具 | 第二代可移动式充电桩部分元件-起落装置 | 10 | 套 | 0.4 | 供货单下达后10日内送达指定地点 | 天津市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详见技术规范书 | 否 | 第二代可移动式充电桩部分元件-起落装置 | |
6 | 分标001-创新项目(第二代可移动式充电桩元件) | 1 | 第二代可移动式充电桩元件 | 否 | 不接受代理 | 1016G2100000005VBHHM | 第二代可移动式充电桩元件第一次采购 | 辅助工器具 | 辅助工器具 | 第二代可移动式充电桩部分元件-主体横向装置 |
10 | 套 | 0.53 | 供货单下达后10日内送达指定地点 | 天津市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详见技术规范书 | 否 | 第二代可移动式充电桩部分元件-主体横向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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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分标001-创新项目(第二代可移动式充电桩元件) | 1 | 第二代可移动式充电桩元件 | 否 | 不接受代理 | 1016G2100000005VBHHJ | 第二代可移动式充电桩元件第一次采购 | 辅助工器具 | 辅助工器具 | 第二代可移动式充电桩部分元件-配重装置 | 10 | 套 | 0.22 | 供货单下达后10日内送达指定地点 | 天津市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详见技术规范书 | 否 | 第二代可移动式充电桩部分元件-配重装置 |
3.应答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采购要求应答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须具有与本采购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2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应答。
3.3本次采购是否接受代理商应答见3.7专用资格要求。如接受代理商应答的,代理产品不得属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规定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产品。
3.4 接受代理商或者外协外购产品应答时,其应答产品制造商须在境内具备相应货物的制造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相应协作承制货物如期交货的能力。除特别注明外,这些资格、资质、业绩均系应答人本人或者其代理或外协产品制造商本人所拥有的权利权益。
3.5 应答人及其应答产品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
(1)应答产品制造商必须具有生产应答产品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生产人员、产品及元器件检测能力。本采购活动不接受贴牌代工、分包(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允许外购外协的除外)、转包行为的应答。
这些制造、检测能力应当分别相当于或者优于采购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发布的“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规范”提出的相应条款要求(查看路径: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首页→供应商管理→资质能力核实→资质能力核实规范标准)
(2)在与规范相同或较规范更严格的条件下,应答产品的投运数量或供货数量及其成功运行时间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如同一包内存在不同类别的产品,除外购外协的产品外,则应答人须分别满足包内各类别产品的资格要求;对于外购外协的产品,产品制造商应满足本公告资质相关业绩要求。
(3)取得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有效许可证。取得采购文件要求的国家强制认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应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采购项目应答。
(5)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
……3.6 应答人及其应答产品须满足相应采购货物的专用资格要求如下:
详见采购公告附件。
3.7本次采购是否接受代理详见货物需求一览表。
3.8本次采购不接受应答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中间人编制应答文件或代行办理应答事宜。
3.9各应答人均可就本次采购的部分或全部标包应答。
4.采购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应答者,请于2025年2月14日22:00至2025年2月20日00:00前,……获取采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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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思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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