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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平县生活垃圾热解低温余热发电厂项目工程总承包更正招标公告
日期:2019-10-15 收藏项目
昭平县生活垃圾热解低温余热发电厂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昭平县生活垃圾热解低温余热发电厂项目工程已由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贺发改能源【2019】75号、昭平县人民政府以昭政函【2018】 165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昭平县泽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业主自筹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þ勘察、þ设计、þ采购、þ施工、 þ竣工验收(或试运行)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建设地点:昭平县富裕村
建设规模:本工程总面积为1.3334公顷,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日处理生活垃圾150吨热解低温余热发电厂一座等及其配套设施。
合同估算价:5800万元
计划工期:项目建设工期预计从2019年11月至2020年07月,各阶段周期允许有一定交叉,具体节点周期要求如下:
勘察部分:招标人每阶段发出勘察通知书之日起 10 个日历天内提交《建设工程勘察成果文件》;
设计部分:
①:自《建设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提交之日起 10个日历天内提交《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文本》给相关部门审核;
②:《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文本》通过审核后 20个日历天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含预算)》给相关部门审核;
③:《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通过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给相关部门审核;
④:配套服务期为从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期间自合同甲方提出修改意见之日起3个日历日内出具修改稿送其审核。
施工采购部分:计划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工期暂定为190日历天,最终总工期以经审图备案的工程规模根据《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TY01-89-2016)》计算确定。
2.2招标范围:在项目拟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投资估算确定的条件下,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概况描述范围的建设项目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的工程总承包内容,具体包括:
(1)建设红线范围内的工程勘察【地质勘探、初步勘察、详细勘察及后续配套勘察服务全过程】;
(2)建设工程设计全过程服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和施工图设计(含预算)及项目工程施工配合设计(含设计变更和优化);
(3)经批复的建设内容涵盖的施工建设总承包(含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程)。
2.3本项目  þ不要求采用装配式技术。
2.4 本项目  þ不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2.5 质量要求:
(1)勘察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建设部现行勘察规范、规程和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并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
(2)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建设部现行设计规范、规程和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并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
(3)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
2.6 标段划分:本项目分1个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以下各项资质:①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②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③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要求其联合体中施工单位)须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桂建管﹝2013﹞17号)和《关于加强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日常维护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14﹞25号)的规定,已办理诚信库入库手续并处于有效状态。
3.2主要负责人员要求:
3.2.1项目总负责人(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要求其联合体中施工单位拟派):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中级及以上职称。
3.2.2项目设计负责人(联合体投标的,须由联合体中设计单位指派):具有国家二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证书和中级职称。
3.2.3项目勘察负责人(如联合体投标的要求其联合体中勘察单位拟派)资格:须具有建设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3.2.4项目采购负责人(联合体投标的,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拟派):具有建筑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3.2.4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专业的贰级以上(含贰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和中级及以上职称,已录入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并处于有效状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本项目不接受有在建、已中标未开工或已列为其他项目中标候选人第一名的建造师作为项目经理(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除外)。
3.2.5 项目施工专职安全员:已录入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并处于有效状态,具备有效的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类),人数符合住房和城乡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的规定不少于2人。
3.3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3.1本项目接受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作为牵头人组成的工程总承包的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由1家勘察设计单位和1家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条件,其中施工单位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3.2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其中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3.3.3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的勘察或设计或施工单位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
3.3.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联合体协议书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履约能力。
3.3.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企业按照联合体协议书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3.4 各投标人可就本招标项目的所有标段进行投标,并允许中标所有标段。但投标人应就不同标段派出不同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施工专职安全员,否则同一项目经理或项目施工专职安全员所参与其它标段作否决投标处理(符合桂建管﹝2013﹞17号和桂建管﹝2014﹞25号文除外)。
3.5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要求其联合体中施工单位)信息以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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